信用证欲实现其保兑功能,必须明确该信用证系不可撤销的,才能保兑。为此,在实务中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予以保兑。
(四)保兑银行承担保兑的功能条款
开证银行委请通知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加以保兑,通知银行必须同意承担保兑的责任和义务,两者必须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兑的功能。
通知银行兼保兑银行的责任和义务,通常是在信用证的右下角辟有通知银行的通知栏,在此栏内通知银行必须作出文字说明,同意保兑的条款,此条款称“开证银行以外的保证条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 本银行(通知银行)受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委托,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在此保证,凡提交贵公司(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签发的汇票,届时由本银行兑付。
2. 根据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要求,本银行确认此信用证并藉此向贵公司(受益人) 保证,凡出具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汇票,届时付款。
3. 对本信用证予以加保并在此保证,凡向本银行提示符合本信用证诸条款的汇票时予以议付或承兑。
4. 本银行对本信用证受托加保,凡依本条款签发的所有汇票,我银行保证兑付。
(五)不可撤销跟单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的开立有两种办法
(1)进出口商经谈判双方同意采用保兑信用证。开证银行开立保兑信用证 ,在信用证的右下角“通知银行的通知栏”中,由保兑银行注明保兑承诺,而后传送给受益人。是否须提供保证金额视情况而定;
(2)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将正本传送给通知银行,并请保兑银行依此信用证条件另开一张保兑信用证。
这种由保兑银行开立的保兑信用证中必须有这样的一段文句,以资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