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坚持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理顺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健全村级组织运行机制,增强村级班子整体功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农村建设领头人队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
第二条 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全村各项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七)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为民服务实事工程,因地制宜,发展本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八)关心党员群众疾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维护党员群众合法权益,关爱生活困难党员,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必须在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本村事务管理,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