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六)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七)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八)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九)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未建立村经济合作社或因各种原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履行职能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
第三章 村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委员因故不到会,须事先请假。
凡属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须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委员主持。会议形成的决定须有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村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讨论决定问题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党员大会需要作出决议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选举结果须经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八条 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一)村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
(二)积极鼓励有学习、工作能力的农村党员尤其是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