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党组织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照党员标准,对每位党员进行评议。评议应实行党员评议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不合格党员要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四)实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党组织要按照因事设岗、因人定岗的原则,结合党员特长,按照“自愿报岗、支部定岗、目标促岗、考核评岗”的方法程序,设置相应岗位,明确具体职责,充分发挥无职党员作用。
(五)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有能力的党员一般应联系一户发展户和一户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六)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组织报告,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党组织要与外出党员保持每季一次以上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七)村党组织要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产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等组织中。
第九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发展党员“五项制度”(推优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对非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尤其是优秀的村委会主任,要切实加强教育培养,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岁以下、文化程度较高、“双带”能力强的农村优秀人才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二)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村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结合村务、财务公开,积极推行党务五公开,将党员组织生活情况、党费缴纳情况、设岗定责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和发展党员情况,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公开。条件允许的,可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将支部活动计划、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定期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四章 村级组织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村重要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一)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的内容和范围为:(1)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3)引导村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关政策;(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论证、立项、投资和生产经营方案;(5)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的落实方案;(6)村两委成员内部分工及村公共卫生联络员、护林员、抄表工、电工、保洁员等聘用人员的安排使用;(7)村集体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村级财务管理规定,集体举债,上级下拨资金、救灾救济款物及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案,特别是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8)新农村建设、农田改造、旧村改造、村庄整理、环境治理方案,山林(水塘)等承包转让方案的确定,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住房困难户建房指标的确定、上报和落实,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9)享受村误工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10)学校、道路、自来水和农电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实施;(11)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落实方案;(12)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及需要由上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和协调解决的事项;(13)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