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议事的方法。
设党的支部委员会的村,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的主要方式为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参加对象为村两委会全体成员;不设党的支部委员会的村,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的主要方式为全体党员和村委会成员会议。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一般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不是村两委会成员的党员村民和各配套组织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上级组织派员参加。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联合议事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联合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议事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原则上视为通过,并形成决议。其中涉及村民自治问题,应经联合议事会议通过后,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
(三)联合议事的一般程序:(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2)召集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议事会议,对议题逐项酝酿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在充分酝酿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具体的决议。
一般事项,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形成决议后,即可付诸实施;事关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方可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根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议事的情况,对意见分歧比较大、形不成决议的问题,暂不组织实施,或暂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报请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帮助协调,提出协调解决意见,也可进一步酝酿,待意见基本统一后,再提交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联合议事的保障监督。
严格会议纪律。凡应参加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会议中途离席者,不作应到会人员计。与会人员要文明议事,并注意保密。召开联合议事会议进行议事,与会人员要签名登记,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实行村级事务联章联签制度。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合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向上级呈送的请示报告都必须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付诸实施。村级财务开支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