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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ccctg.com     2008-04-28 09:41:43 互联网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人数较多的和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但必须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村党组织或上级政府负责召集。会议议题须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议事会议讨论通过,并应于会前2天告示村民。村民代表要主动征求村民对议题的意见和要求。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协商制度。为拓宽村民民主参与的渠道,村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及招投标方案、村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以及大多数村民认为必要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进行决策前,均应实行民主议事协商制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对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以及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村民主监督小组可根据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建议村委会就重大村务事项进行听证,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建议,听证后形成方案的,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村两委的工作情况;

  (二)就村重大事项和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提案并质询;

  (三)答复解释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论证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全体村民。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可与村干部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及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必要时应随时报告。村党组织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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