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村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干部职数,每村的干部职数一般为3至7人,具体职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确定。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交叉兼职。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但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可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村党组织班子;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要高度重视村两委班子中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的配备。
第十七条 提倡把具备以下要求的同志选任为村干部: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履行村规民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共同致富,能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五)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六)年富力强,具有较高文化程度,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两推一选”(党员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内民主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党内“公推”直选的方式。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依法依章民主选举产生,村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社员)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团组织、妇代会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出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按章程选举产生后,报镇(街道)团委、妇联审核,经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后,由镇(街道)团委、妇联分别下文批复。有女性村两委成员的村,原则上村妇代会主任由一名女性委员兼任。村民兵连长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人员名单,征求民兵和群众意见后,报镇(街道)人武部审核,经镇(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军事部门同意后,由镇(街道)人武部下文公布。村民兵连长原则上由一名党支部委员兼任。
村平安服务队队长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人员名单,经村两委联合议事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审核,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文公布。村治调主任由村委会提出建议人员,经村两委联合议事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审核,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文公布。村会计(文书)、出纳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人员名单,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镇(街道)农村财会代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文公布。村会计(文书)、出纳的人选,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由村党组织提出推荐人选,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合议事会议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