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均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通过规定程序审核确定。
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要积极做好村级后备干部工作,要建立数量相对稳定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尤其是要有村党组织书记的后备人选。
第十九条 实行村班子及成员创业承诺制。村级班子及成员任职后,要以富民强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研究制订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向党员、村民作出承诺。镇(街道)党(工)委对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相挂钩。
第二十条 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每届任期内对村两委干部普遍轮训一遍,重点加强思想作风、政策业务、发展经济、遵纪守法和做群众工作等方面的知识能力培训。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主要由市里负责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村两委班子成员由镇(街道)负责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农村两委成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三次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0个学时。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每年应接受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
村干部要按照镇(街道)党(工)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适用技术及学历教育等各类培训。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没有达到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干部,都应参加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积极鼓励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村两委干部、配套组织负责人和年轻后备干部参加大专学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抓好对村干部的监督。
(一)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应在上级党委领导下,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误工报酬直接挂钩。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二)实行村干部诫勉制度。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凡有下列表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5)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6)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中的非党员干部有上述表现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予以通报批评。
2、诫勉程序:(1)镇(街道)党(工)委派员调查不称职干部的情况;(2)镇(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3)镇(街道)党(工)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