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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ccctg.com     2008-04-28 09:41:43 互联网
  3、诫勉期限为6个月。诫勉期满,由镇(街道)党(工)委会同村党组织对受诫勉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可劝其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受到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三)村委会成员的罢免。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委会成员应依法罢免:(1)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拒不接受党组织领导和不协助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工作的;(2)为政不廉,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3)在计划生育、宅基地使用、房屋建设、各业承包等问题上,违法政策法规的;(4)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信奉歪门邪教,毒化社会风气的;(5)闹不团结,争权夺利,干扰村委会正常工作;(7)民主评议村干部时,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8)工作作风虚浮,不负责任,工作失误,给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2、对村委会成员的劝辞或罢免,由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并在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与指导下,由村委会主持,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如村委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可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持,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四)对村党支部委员的撤换和调整,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主要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公开,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应享有报酬和补贴,具体按照《义乌市村(居)干部开展“三级联创”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村干部工作分工、职责、任务和薪酬补贴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和收支情况;土地确权情况;村内工程、投资项目及大额开支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情况;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帮扶、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旧村改造;宅基地审批和住房特困户上报审批落实情况;村干部联系困难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增文明户等情况;集体机动地的发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种粮直接补贴情况;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村民点题需要公开的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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